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祁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03********0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03刑初60号
案号
(2020)皖0603执3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十六万元,甲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此事就此了结,双方不当再因此事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协议字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上有葛博、苏铁军、苏洋、高学永,张贵、李军、尹利权及张志的签字并按指印。(3)撤案申请、收条:2012年7月30日,张志出具收到其公司与博鸿工贸公司打架赔偿款16万元。同日尹利权出具书面撤案申请,不再追究葛博、高学永的法律责任。6.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证明:苏铁军因外伤致左侧第7、8肋骨骨折,评定被鉴定人苏铁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尹利权因外伤致两侧鼻骨、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评定被鉴定人尹利权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贵因外伤致左手第4、5掌骨完全性骨折,评定被鉴定人张贵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苏洋因外伤致右顶枕部有一6.5cm缝合伤口,创缘不齐,创周伴有头皮挫伤,符合钝器伤的特点,评定被鉴定人苏洋的损伤程度为轻微99伤;李军因外伤致左臀部外侧有3cm缝合伤口,评定被鉴定人李军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2月20日,淮北市公安局刑科所出具损伤鉴定的补充说明,依据新鉴定标准,张贵、尹利权、苏铁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苏洋、李军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7.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中心现场位于矿务局水泥厂烘干机房门前空地,烘干机房在矿务局水泥厂东侧,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苏铁军辨认出张贵是殴打其的人。8.被害人苏洋的陈述,证明:其听说其父苏剑锋在矿务局水泥厂老线和人打起来,其就过去,在烘干机房门口北侧有一人上衣衣服被撕破,挺瘦,一脸灰,头发有点卷。其想他应该是和其父打架的人,其靠近此人,想问他怎么回事,其还没到他跟前,他就跑,其就知道是他和其父打架,其就追赶。有人在其后用好像是棍的东西朝其后脑勺砸,其被砸晕。其是被停在厂门口的一辆白色丰田车中下来的人拿棒球棍打的。其后脑勺被砸烂一个长约10cm的口子,其当时模糊记得砸其的人的样子。其于2018年11月16日的陈述:2012年6月的一天上午,其在水泥厂院内清理杂物时,有人对其说其父苏剑锋在烘干机房和人打架,其随手拿一把水果刀跑过去。在其去的过程中其给苏铁军打电话告诉他父亲和别人打架,让他也去。苏剑锋在烘干机房门口附近站着,不远处站着一个浑身是灰的人,上衣被撕烂,其判断此人是和其父打架的人,其持刀想过去打他,在其走向这100人时,旁边一中年男子用棒球棍砸其头部,把其砸晕倒,当时和持棒球棍的中年男子一起过来的还有三四个人。其被砸倒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其带水果刀过去是想打架用的,但其没用刀伤人就被打倒,刀掉在地上,后被谁拿了不知道。用棒球棍打其的是张勇的弟弟,其到医院后才知道苏铁军的肋骨被打断三根,其和苏铁军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是轻伤,后听说对方也有人受伤。9.被害人苏铁军的陈述,证明:2012年6月17日,其哥苏洋打电话说其父苏剑锋被人打了,其先来到现场见到苏剑锋,其问附近的人是谁打其父,其在问的过程中听到苏洋说打人的在哪,后其和苏洋看到一个鼻子受伤的人,苏洋上前去问那个人,那个人见苏洋朝他跟前去就跑了,苏洋去追那个人,没有追到,从厂外开来一辆白色越野车,下来三四个人,走在最前面的穿白色上衣,持一根棒球棍,这些人朝苏洋跑去,穿白衣服的人从苏洋后面朝苏洋头部打了一棍,苏洋被打倒,和他们一起来的有个穿黄衣服的持一把刀,其见他们用刀刺苏洋,其就拼命去夺穿黄衣服的人手中的刀,其左手食指被刺穿,大拇指被刺伤。其和穿黄衣服的人扭打在一起,其左腋下及腰部被人用棒球棍打了两棍,其扭头看到是穿白衣服的人打的。在混乱中,其夺到一根棒球棍,其想到其父和其哥被打,就要和对方拼命,其持棒球棍朝拿到的穿黄衣服的男子砸两下,具体砸在哪里其记不清了,然后被人拉开了。后其将棒球棍丢在一边,去照顾其哥苏洋,苏洋后脑部流血。事后知道穿白衣服的人是张勇的弟弟。101其于2018年7月4日的陈述:案发当时,从白色越野车上下来最少四个人。有两个拿棒球棍的,其中一人穿白上衣,其现在知道他叫张贵,当时不认识他。还有一个穿黄t恤的持刀。在和穿黄t恤的人夺刀过程中,其手部受伤,没有把刀夺过来,后有个人持棒球棍打其腰部,其顺势把棒球棍夹住夺了过来,其只记得张贵持棒球棍打其,其他也有人打其,但记不清了。事发以后,感觉张贵、张勇他们钱多势大,就想息事宁人。其和苏洋是轻伤,对方也有两个轻伤,但其一方有两人进了看守所,对方没有人进看守所,还赔了对方十六万元,其兄弟二人的医疗费都是自己出的。经其回忆,当时其哥被打倒后,其夺过对方一个棒球棍想打一个躺在地上的人,但有个住在滂汪村的姓唐的人趴在这个人身上护住他,姓唐的人是张勇的罐车驾驶员。10.证人葛博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17日,其接到苏剑锋的电话,苏剑锋称他被张勇运输公司的驾驶员打了,那名驾驶员轧到烘干机房门口的盖板,说他也不听还打人。其和高学永去找张勇,张勇不在办公室,其给张勇打电话,张勇先让其去看看,他一会就到。其和高学永赶到烘干机房,高学永与对方驾驶员言语冲突,后打起来,驾驶员的鼻子流血。其没参与打架。其于2018年11月7日的证言:其当时在相山水泥厂干水泥包装,其工作的区域由下水道的水泥盖板,水泥厂要求其看着别让车把水泥盖板轧坏。2012年6月的一天,张勇的水泥罐车驾驶员小纪(尹利权),驾驶水泥罐车要从水泥盖板上过,跟其干活102的苏剑锋不让他的车从水泥盖板上过。其当时不在现场,苏剑锋打电话说尹利权当时用手扇苏剑锋面部。其给张勇打电话,张勇说他回来问问情况。其和高学永赶到现场,高学永对尹利权说,老苏都六十多岁了,你打人家干什么?尹利权态度很恶劣,说话也很横。高学永和尹利权打起来,其去拉架,高学永把尹利权鼻子打伤。五六分钟后,张贵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过来,一起下来的有两个人,其中一个是张勇的会计,另一个记不清了。其对张贵说,你看你们的司机都横成什么样了,其和张勇熟悉,这事回来和张勇去讲。其和高学永去水泥厂值班室了。约二十分钟后,苏剑锋打电话说他两个儿子被张贵喊的人打伤,已经报警了。其听说报警了就没有去现场。去医院看望苏剑锋的两个儿子才知道张贵带三四个人用棒球棍把苏铁军的肋骨打断,把苏少军的头打烂,张贵当时也受伤。后苏铁军、苏少军、张贵和尹利权经鉴定都是轻伤。张贵等人都没有被追究责任反而把其和高学永逮起来,其又没参与打架。其被刑事拘留,六天后被取保候审,高学永直到赔偿张贵十六万时才放出来。张勇、张贵他们势力大,平时在水泥厂经常辱骂、威胁水泥厂工作人员,控制水泥厂的散装水泥运输,外来运输散装水泥的都要向张勇交保护费,水泥厂的工作人员和领导都怕他们。其怕得罪张勇弟兄几人,就托人找对方和解,张贵等人向其要16万。11.证人高学永的证言,证明:其和其他人一起在矿务局水泥厂内承包烘干机房。2012年6月17日9时许,其接苏剑锋的103电话,苏剑锋称他被张勇运输公司的驾驶员打了,其和葛博就赶到现场,其走在前面,在烘干机房门口见苏剑锋鼻梁部有点红,眼睛流泪,那名驾驶员在旁边打电话。其问驾驶员,他都六十多岁了,你打他干什么。驾驶员不承认说话难听,还说是老苏自己打的,其很气愤抓住他的衣领,那名驾驶员打其眼部一拳,其和他发生厮打,其用拳朝他脸上打。葛博将其二人拉开。其手臂烂了一点,右眼部被打红,不需要做法医鉴定。对方的伤其没有注意。葛博去拉架,没有参与打架。12.证人尹利权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17日,其在水泥厂倒车轧到烘干机房门口的盖板,苏剑锋说不能轧盖板,将一把铁锹放在其轮胎下,其下车与苏剑锋发生争执。后来两名四十多岁的男子,一名男子抓其衣领要打其,其挣脱,葛博朝其脸部打两拳,另一男子一直抓其衣领,其被他俩打倒在地,葛博往其身上踢。后被贾运杰及黄化才拉开,其就跑了并用手机报警。过一会,四老板张贵和会计李军赶到,和葛博发生言语冲突。张贵让其报警,其说已经报警了。在等待公安人员出警过程中。又来了六七名小伙子和苏剑锋说话,有个小伙子把手放在背后朝其走过来,其怕他手里有东西就跑了。他手里有把二三十公分的刀。张贵和李军从车上下来阻拦,后他们又打了起来。当时苏剑锋的大儿子苏洋持一把二三十公分的刀追其,手做捅的动作并准备朝其身上甩。张贵和李会计下来冲追其的人喊几句,具体喊什么记不清了。其朝北跑十几米,北边都是徐暨村的104人,其怕他们打其就朝南跑,那个人又拦住其,还是要捅其,张贵说持刀的人“你干啥,你干啥”。后其跑出水泥厂,张贵和李会计当时没有拿东西,当时只有那个人持刀。其于2019年2月1日的证言:其和张勇之前是邻居。张勇有个运输车队,负责运输相山水泥厂的散装水泥。其于2005年10月至2014年春节在张勇车队当驾驶员,张勇的运输公司不是张勇个人的,张贵和张志都有股份,大家称呼张勇为大老板、张志为三老板、张贵为四老板。案发当日,其驾车从相山水泥厂烘干机房路过,苏剑锋拿铁锨扔在车下面,有人轧断铺下水道的盖板,他不想让其开车轧过去。其很生气扔了铁锨。苏剑锋不让其走,后葛博和高学永赶来,葛博抓其衣领,他俩都打其面部、头部,其被他俩拉倒,他俩都往其身上踢。旁边有人喊别打了,他俩就停下不打了。其和苏剑锋没有身体接触。其起来后张勇给其打电话问怎么回事,其说其被打,张勇让其等一会,他马上过来。几分钟后张贵开车带李军前来,苏洋持一把20cm的弹簧刀从其西边朝其走过来,有人说赶紧跑,其害怕就跑了。后来其知道张贵持一根棒球棍和对方打起来,李军也持木棍也参与打架,姓苏的老头的两个儿子一个头部被打伤,一个肋骨被打断。其之前在高岳派出所作材料时没有讲李军和张贵持棍子打对方,是因为张贵和张勇让其到派出所后,不要说其这一方怎么打的对方。对方被拘留两人,后调解处理,张贵给其5万元。10513.证人苏剑锋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上午,有个驾驶员在烘干机正门处倒车,车开到烘干机门口轧到门前的盖板,盖板以前被人轧坏了几次,其就给驾驶员说别再开了,否则轧到盖板。驾驶员不听,和其发生争执。其拿铁锨放在他车轮胎下面。驾驶员下来朝其面部打一拳,其眼泪就下来了。葛满堂等人拉架,葛满堂脸部被打一下。其给高学永打电话,高学永来到后问驾驶员怎么能打其,后他俩打起来,高学永用拳打了那名驾驶员脸部。其来到风干机休息室洗鼻子。后苏铁军问其是否挨打,其说没有大事。苏铁军就出去了,五六分钟后其也出去,看到苏洋躺在地上,苏铁军抱着苏洋,苏洋后背流血。旁边的人说是白色越野车上的人打的。其当时鼻子冒血丝,不需要做法医鉴定。其在现场看到一根棒球棍上面有血。事后,其对苏铁军说都说了没有大事,怎么还那么冲动。其于2018年7月4日的证言:那名姓尹的司机打其之后又打电话给张勇说自己被打。当时对方去了两辆车,一辆白色霸道车先到,过两三分钟,又来一辆黑色越野车。从白色车上至少下来四个人,其中一人是张勇的罐车司机,从黑色车上下来三个人,都不认识。其和两个儿子被打,当时报案了,后其三人的医药费是自己付的,还赔对方医药费,对方势力大,希望公安机关严厉制裁他们。14.证人贾运杰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上午,尹利权给其打电话说有人不让车走,其和黄化才来到现场,见到尹利权、葛106博和另外一人。葛博和那个人一起和尹利权对打。其和黄化才将他们拉开,将葛博和那个人劝到烘干机房。葛博问张贵是谁,张贵说是张勇的弟弟,葛博就走了。张贵回到越野车内。其和驾驶员说话,后听到外面有吵架声,看到张贵、李军和对方徐暨的两三个人对打。张贵持棒球棍,对方一人躺在地上,现场有一把刀。打架结束后,尹利权双眼肿胀,上衣被撕破,胳膊有擦伤。李军臀部被捅伤流血。张贵手部骨折。对方头部流血。其于2018年8月23日、10月30日的证言:2012年的时候,一名驾驶员打电话称尹利权和葛博打起来了,其和李军来到现场。看到张贵和一个不认识的人(那人没有下车)在白色丰田越野车内坐着。后不知什么原因,张贵下车从车后备箱里拿出一个手腕粗的金属棒球棍,朝老苏的儿子头上打一棍,把老苏的大儿子砸倒在地,接着张贵的棒球棍被人夺掉,那人又用棒球棍砸张贵的胳膊,张贵受伤后跑了。李军臀部不知道什么原因被攮伤。当时李军持一根锨把。事发后,张勇找到其说,如果派出所找其去做笔录,就说攮李军的刀是老苏的大儿子带到现场的。实际上其并没有看到刀是谁拿的,其只看到是张贵拿棍子先打对方。听说对方赔偿十余万元,钱被尹利权、张勇和李军分了。15.证人韩化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9时许,葛博的公司里的三四个人不知因为什么事,都在水泥厂内烘干机房门口,有一两个人正打驾驶员小尹,小尹也打对方,后葛博到现场,葛博也要上前打小尹,被拉开,葛博没打到小尹,后张贵和李会计107开一辆白色越野车来到,询问尹利权,尹利权说报警了。张贵和李军就回到车内。苏剑锋一方来了两三个人要打尹利权,尹利权跑了,张贵和李会计看他们要打尹利权就下车,张贵和李会计和对方互相打。张贵持棒球棍,对方有人持刀。其于2018年11月15日的证言:2016年6月的一天,其看到高学永和尹利权打架,现场有人拉架,他们被拉开后,尹利权站在旁边,旁边人很多。后张贵来了,在白色丰田车内坐着。没有注意他什么时候来的。唐峰、李军也在现场。过了一会,苏剑锋的两个儿子一前一后来了,其中一人持一把小刀,苏剑锋的两个儿子要打小尹,张贵从他的车里下来从他越野车后备箱里拿一根棒球棍去打苏剑锋的儿子,双方互相厮打过程中,张贵持棒球棍砸在苏剑锋儿子的头上。葛博在现场,其没看到葛博参与打架。打架结束后张志也来到现场,把张贵的车开走。16.证人黄化才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上午,葛博、高学永打驾驶员尹利权,其和贾运杰把他们拉开。尹利权报警了,后其老板张贵和李会计开白色丰田车过来。张贵和葛博不知说了什么,就散开了。张贵和李会计回到车上等公安人员来。十几分钟后,老苏的两个儿子来到,其中一人持刀,他俩要打尹利权,尹利权跑了。张贵和李会计看到就下车,张贵持棒球棍,老苏的两个儿子和张贵及李会计打起来了,张贵砸对方拿刀的手,后来张贵砸到对方头部,双方发生厮打,李会计臀部被捅伤。108其于2018年11月15日的证言:其看到葛博等人在打小尹,其去拉架。过一会张贵和李军开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来了,到后他们在一起说话。过二十分钟左右,苏剑锋的两个儿子过来,想打小尹,小尹赶紧跑了。张贵从车里拿一根棒球棍,李军有没有拿东西其现在想不起来了,他俩看苏剑锋的儿子来了,就和他们打起来了。没打几分钟,张贵跑了,后来知道他手部受伤。李军臀部受伤坐在地上。苏剑锋的儿子头部被打躺在地上。打架过程中,其没有看到有人持刀。张贵从车里拿了棒球棍,其他人有无拿东西其没有看到。17.证人苏杨的证言,证明:其是博鸿公司工人。案发当日,苏剑锋不让一个开水泥罐车的驾驶员轧门口的盖板,驾驶员说话不好听,苏剑锋将铁锨放在那辆车轮子下面,那名驾驶员下车打苏剑锋鼻部一拳,老苏没有打驾驶员,其等人劝驾驶员走,驾驶员不走,苏剑锋打了电话。后高学永来到问驾驶员,他那么大年龄了,你打人家干吗。驾驶员不承认,高学永和他打起来,葛博将他们拉开,那名驾驶员鼻子流血,高学永右眼部被打红。后苏洋和苏铁军来到,其等人就去干活了,后其见苏洋躺在地上,头部受伤。葛博没有打驾驶员。18.证人葛满堂的证言,证明:其是博鸿公司工人。2012年6月17日,因一名开水泥罐车的驾驶员开车轧到烘干机房门口的盖板,苏剑锋与张勇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尹利权发生争执,那驾驶员朝苏剑锋打一拳,苏剑锋没打驾驶员,高学永到后说人家那么109大年龄,你打人家干嘛,那名驾驶员又和高学永打起来,公司经理葛博来到以后将他们分开,葛博没打驾驶员。19.证人唐峰的证言,证明:其是张勇水泥罐车的驾驶员,水泥厂的散装水泥是张勇兄弟三人一起干的。2012年夏天,其驾驶水泥罐车准备装水泥,看到运煤的铁道旁有很多人,好像是打架了。其去看,见到张贵持棒球棍在打一个人头部,张贵打的这个人姓苏,家是徐暨村的。当时场面混乱,其看到张贵的棒球棍被姓苏的夺走,姓苏的要用棒球棍去打躺在地上的尹礼勇(音),其怕打出事就趴在尹礼勇身上护他。张贵这边还有李军及一个叫“淮北”的人,他是张贵的朋友。后张勇给其打电话让他去派出所作伪证,其没同意。打架事情过了一段时间后,张勇打电话说,你到派出所去作证,就说没有看见张贵拿棒球棍打人。其未同意。后张贵打电话说“你去派出所作证就说没有看见我拿棒球棍打人。”其考虑一方是附近村里的人,一方是老板,就没有去作证。其不知道双方打架的原因,后听说是尹礼勇开车轧到烘干机门口的水泥盖板,双方发生争执。后尹礼勇给张勇或张贵打电话,张贵带人去打对方,双方就打起来了。20.证人李友春的证言,证明:2012年的一天上午,天气较热,陆丁丁打电话说张贵在水泥厂和人打架,让其去看看,并让其从海宫接他一起去。其坐出租车去接他,其问陆丁丁,张贵和谁打架,陆丁丁说不知道,让其等一会,“淮北”在刷车,等他一起去。中间,张贵和陆丁丁打电话说什么其不知道。等二十分110钟没有等到“淮北”,其和陆丁丁坐出租车到水泥厂。看见张贵往救护车上走,张贵说手受伤了。后其去人民医院,张贵手骨折。修淮北也在医院。李军和尹利权也受伤了。21.证人修淮北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好像是陆丁丁打电话让其到水泥厂,说张贵跟别人打架。过一会,陆丁丁又给其打电话说张贵受伤到人民医院,其到人民医院看到陆丁丁和李友春、张贵都在急诊室,张贵的手已经包上。陆丁丁喊其去想让其去帮忙,但其未参与打架。22.证人陆丁丁的证言,证明:大概在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贵打电话说他和别人打架,张贵说他在朝阳医院。其去朝阳医院去看张贵,张贵手受伤,正在包扎。23.同案犯李军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的6月的一天,因张勇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小尹被打,张贵喊其一起过去给小尹出气,毕竟小尹是其公司的人,不是张勇就是小尹通知张贵过去的。当时其在公司上班,张贵驾驶丰田车来到水泥厂让其到后备箱拿棍。张贵下车从后备箱拿一个棒球棍过去了,其下车从后备箱拿一根长约八十厘米,直径约三四厘米的木棍。张贵和那名持刀的年轻人撕扯在一起,其用木棍朝年轻人的头部砸一下,这个年轻人就被砸倒,后有人过来打其,其也被打倒,小尹就跑了。后警察来了,其和张贵就被送到医院,其和张贵到医院后陆丁丁、李友春和修淮北的也来医院。后对方赔其这一方钱,事情111就结束了,不是张贵就是张志告诉其说对方赔10万,小尹拿4万,其和张贵一人3万,钱是张勇、张贵和张志分配的。2012年6月17日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对李军的询问笔录:今天上午九时许,其和四老板张贵在水泥厂办公室对账。有个驾驶员被打,其和张贵来到矿务局水泥厂老线,见到小尹满脸是血,其和张贵询问情况,葛博朝张贵喊,张贵说他是张勇的弟弟,后其和张贵准备开车走。有个光头,中等身材的人持三十多公分的刀追小尹,其和张贵下车,张贵拦住光头的那个人,那人和张贵对打,张贵有没有拿东西其不清楚。其去护住张贵,其从地上捡了根木棍,持棍打光头的人,对方还有五六个人,都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其与张贵和对方打起来。其被打晕。其臀部被捅一刀,要做法医鉴定。24.被告人张勇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6月,那天其正在家里睡觉,接到葛博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说其车队驾驶员小尹与跟他干活的人发生矛盾,小尹开车轧烂厂里的水泥盖板,葛博的工作人员和小尹发生矛盾。其赶到水泥厂时才知道打架已经结束。其知道张贵、李军和小尹与姓苏的人打架,张贵、李军和小尹都受伤住院。25.被告人张贵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6月的一天上午,其到张勇在水泥厂的办公室,当时有人给其说开散装水泥运输车的驾驶员和当地的老百姓发生了矛盾。其开白色丰田汉兰车到达现场。其看到驾驶员一脸血,问他怎么回事,报警没有。驾112驶员告诉其和当地的老百姓发生矛盾被人打了,已经报警。后过来两个人,其中一人持一把二十公分长的刀追驾驶员,其上去制止。期间其也不知道谁打其,把其手打断,受伤后被救护车接到人民医院。后才知道双方都受伤,他们是过错方,对方赔十万余元。其上去制止,手里没拿东西。其不知道对方头部受伤是怎么造成的。打架时其没有通知陆丁丁、李友春。其认识修淮北,是一般朋友关系。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于2012年6月17日对张贵的询问笔录:2012年6月17日上午10时许,其在淮北矿务局水泥厂散装水泥运输队办公室和其会计李军一起算账,其散装水泥运输队司机黄化才打电话说司机尹某被打了,其和李军一起开车来到货场,看到尹某脸上有血,衣服被撕破,其问是谁打的,尹某指一个大高个,后这个大高个还要打尹某,你说你这就不对了,大高个还要打其,被人拉住,尹某说已经报警,其就上车等警察来处理。约五分钟后,见三个人有两个持刀追尹某,其到车里拿一个棒球棍,有人拿棍打其,其用棒球棍挡一下。后棒球棍被打掉,有人持棍打其头部和背部。李军去拦,被对方持刀捅伤臀部。对方有两个人持刀,有持棍的,用棍打其时,其用左手挡了一下。其当时拿棒球棍是看到对方拿刀拿棍打其,其防卫用的。其当时没有还手的余地,拿出的棒球棍被打掉了。其要做法医鉴定。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于2012年7月4日对张贵的询问笔录:其当时看到小尹被打,问小尹是否报警,他回答报警了。其113和李会计回到车上等。后来一个四十多岁的人持二三十公分的刀,他去追小尹,小尹先往北跑后往西跑,离其的车很近,他持刀就要捅到小尹,其下车拿棍下来,其对持刀的人喊“干啥来,干啥来。”他还是追小尹,其持棍准备砸他的手,那个人一直在跑动,就砸到了他的头部。对方一人头部受伤是其砸的,对方一人手受伤是因为夺拿刀的那人造成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四、寻衅滋事事实2012年9月4日上午,淮北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害人葛峰、魏平、李加敏在淮北市s101烈山临时治超点查扣张勇车队驾驶员韩化龙驾驶的皖f06268超载水泥罐车1辆,并将查扣车辆停在附近新宇停车场,后驾驶车辆继续巡查。韩化龙将车辆被查扣情况告知被告人张贵,张贵通过祁龙索要车辆未果,遂带李友春、韩化龙驾驶车辆追撵被害人葛峰驾驶的车辆,在s202省道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交叉口北侧路段将葛峰等人执法车辆逼停,张贵拉开车门拖拽葛峰,对葛峰进行威胁、辱骂,后又前往葛峰办公室对葛峰进行辱骂、威胁,索要被查扣车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交通处罚决定书等,证明:2012年9月4日,淮北市交通执法局机动大队杨海伟、李加敏等在s101烈山临时治超点检查时,发现皖f06268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驾驶员韩化龙,车主张114勇,装载水泥,该车妨碍执法、围攻、辱骂执法人员。经依法称重,核定载重40吨,车货实际总重57.65吨,超载17.65吨,超载率44%。该局于9月10日对车主张勇处以1万元罚款及责令卸载超限部分的处罚。张勇于2012年12月14日缴纳罚款1万元。2.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葛峰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城南派出所咨询,称因查扣车辆车主带人到执法局找他要车,并威胁其及家人,其害怕不知怎么办,到公安机关寻求帮助;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要报警就要收集证据,将执法局监控录像保存下来并提供证人,车主找其时及时报警,葛峰称回去向领导汇报后再决定,后葛峰没有再到城南派出所来。3.辨认笔录,证明:经葛峰辨认,李友春系2012年秋季的一天上午,张贵到其办公室威胁时带去的人。4.葛峰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葛峰儿子葛帆结婚时,其未收到张志及家人的任何礼品。5.被害人葛峰的陈述,证明:2013年秋季的一天,因为超载问题其带人查了张贵的车。查车后交警队的祁龙开着一辆警车赶到扣车现场找到其,想让其把张贵的水泥罐车放掉,其没同意,后来祁龙就驾车离开了。后张贵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逼停巡查车,张贵上来就把其驾驶位的车门拉开了,他张嘴就骂其,并说不放你试试看。当时跟着张贵一起来的一个年轻人对其说“想死就试试”,同时张贵把其从驾驶位上往下拉,其看他们那么115凶,怕被打,就硬抓着方向盘没有下车。并让他们有话好好说。但是他们就一直在那威胁、辱骂其,纠缠了约四十分钟。后来上午10点钟左右,张贵带着一个人突然闯进了其在交通执法局办公室的办公室,那个年轻人转了一圈就出去了,张贵就对其说:“你把车放掉,你怎么扣的怎么给放,你不放掉,你今后的日子包括你家人的日子都别想好过。让人天天跟着你,让你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把你的腿打断”。其看到他那么凶,只能好言相劝,他在其办公室纠缠了接近一个小时才离开,还说了一些其他威胁其的话。机动队扣张贵水泥罐车的第三天下午下班,其回到家之后,家属孙书艳说下午一个自称张贵的人带着四五个小伙子来家找其,让其放车,如果不放车其家人都没有好日子过。其把张贵带人到其家威胁的事情向执法局的丁言柱局长汇报了,后来张贵的水泥罐车被依法处理了。因为张贵的这种辱骂其、威胁其及家人的行为导致后来其工作时不敢放开手脚干,其和家人都害怕被张贵报复,张贵扬言打断其的腿,还威胁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给其和家人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6.证人魏平、李加敏的证言,证明:2012年秋的一个早上,葛峰驾车带其二人在东外环依法查扣一辆超载水泥车,后继续巡查,巡查车行驶至渠沟境内202省道时,从旁边冲出一辆越野车把巡查车截停,张贵从越野车驾驶位下来,跟下来的还有两三名年轻男子。张贵走到巡查车驾驶位把车门拉开,把葛峰从驾驶位往车下拽,葛峰抓着方向盘没敢下车。同时,张贵辱骂、威胁葛116峰。张贵纠缠一二十分钟,葛峰关上车门赶紧离开。几天后,李加敏在车里听到葛峰讲那天在202省道拦截其的人带几个人去他家闹事,他妻子和对方叨叨起来。7.证人祁龙的证言,证明:张贵跟葛峰之间有过一次矛盾。2013年左右,交通执法局成立一个机动队,机动队有葛峰、魏平、杨海伟、李玉庆、余大海等人。成立以后也请他们吃饭了。有一次葛峰带队查张氏兄弟家的一辆超限车,当时也找到葛峰,葛峰说车已经进院,局里都知道,不能操作了,后张贵带李友春去找葛峰。其听葛峰同事讲张贵带人到办公室去闹,还恐吓葛峰,跟葛峰说知道他家住哪里,天黑腿摔断了都不知道怎么摔断的。8.证人韩化龙的证言,证明:其以前在张勇车队开车,其驾驶的车车牌是皖f06268。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是一天上午,其驾驶皖f06268货车拉水泥从相山水泥厂向宿州送水泥,因超载被交通执法局查扣。其跟执法局的人讲“这是熟人的车,矿务局水泥厂张贵的车。”执法人员讲他不管是谁的车。其下车给张贵打电话说车被查到。后张贵开车来停车场找其,车上有陆丁丁和李友春,其对张贵说查车的人把车开到停车场就走了。其不知道张贵打电话问谁,对方说查车的人在西外环,张贵带其坐他的车到西外环找查其车的人。后发现一辆正在行驶的交通执法局的车,张贵开车他的越野车把那辆执法车辆逼停,张贵从车上下来找那个交通执法局的人。张贵说了什么其不知道,其没有下车。117过几分钟,那辆交通执法局的车就走了,张贵也开车走了。9.证人李友春的供述,证明:葛峰是交通执法局的,四五年前的一天上午,张贵打电话让其去开车,其到他家楼下开车,张贵上车后说去交通执法局,车被扣了。到后其在外面等着,张贵去交通执法局的办公室,后张贵出来,其二人就回去了。晚上和张贵一起吃饭时,张贵说去交通执法局是找葛峰要车的,还说葛峰不讲究,葛峰的小孩结婚他去了,竟还查他的车。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五、强迫交易事实2015年下半年,由张志出面协调联系,景棠公司获取无为华塑公司建筑石子承销业务,张贵带李友春、陆丁丁、张继承等人陆续前往无为华塑公司经营建筑石子业务。2015年底,张志以向石子购买方要求提供货源稳定的证明材料为由协调无为华塑公司签订建筑石子销售框架协议。2016年1月1日,张贵代表景棠公司与无为华塑公司签订建筑石子销售框架协议,约定在同等价格下优先供应景棠公司。2016年6月,安徽华塑公司引入竞争机制,引进怀远润翔建材有限公司等企业购买建筑石子,同时根据市场行情对石子销售价格进行调整。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间,为阻止其他公司参与业务竞争、阻止无为华塑公司根据市场调整价格,景棠公司先后多次采取堵料口、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阻止无为华塑公司引入其他公司及提升价格。1181.2016年7月,张贵、张志安排李友春等人,以雇佣运输石料货车堵住无为华塑公司生产车间出料口方式,阻止无为华塑公司给怀远润翔建材有限公司运输车队发料,致相关购货合同未能履行,并导致无为华塑公司生产线停产3天。经鉴定,损失金额为216227元。2.2016年12月,无为华塑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决定调整建筑石子价格,景棠公司拒绝签订当月的石子销售合同,无为华塑公司不予发货。张志遂找中间人杨淑荣与相关领导协调石子价格未果,张贵、张志安排张继承先后两次从淮北纠集博益、丁振宇、吴乐全等十余人(均另案处理)前往无为华塑公司聚众造势,纠集人员由陆丁丁、李友春在巢湖安排食宿接待。上述人员连续多日在张继承、李友春、陆丁丁带领下,多次到无为华塑公司料场、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场所进行滋扰、造势,配合李友春等人安排货运车辆堵料口,向无为华塑公司施压,致无为华塑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事后,张继承从张贵处取款,向被纠集人员发放酬金。此次事件导致无为华塑公司生产线停产7天。经鉴定损失金额为484162元。3.2017年5月17日,安徽华塑公司决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买方式销售无为华塑公司建筑石子,并通知景棠公司参与投标竞价,景棠公司拒绝参加。同年5月22日,无为华塑公司函告景棠公司终止双方购销框架协议,停止对景棠公司供应石子。同年5月26日下午,张志、张贵安排李友春等人雇佣货车堵住无为华119塑公司生产车间出料口至次日凌晨,要求无为华塑公司供应石子,致生产线仓满停止生产,后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后撤走。经鉴定,损失金额为37467元。综上,上述3次堵料口导致无为华塑公司因生产线停产造成减产损失共计73785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公安机关从无为华塑公司处接收的情况说明、2017年5月、6月生产周期产量统计表,证明:该公司称2017年5月26日下午4点至5月27日0点20分景棠公司安排顺达运输公司用两辆前四后八货车堵在厂区生产车间“1-3建筑用石子”料仓出料口,期间因料仓石料堆满,导致整条生产线停止运行,该公司根据生产周期产量统计表测算,此次事件影响停产5小时,造成损失296946.2元,净利润109112.7元。2.公安机关从怀远县润翔建材公司孙奕旗处调取的建筑石料买卖合同,证明:该合同出卖人系无为华塑公司,买受人系怀远县润翔建材公司,标的为1-3石子,含税价为每吨38元,价格形式为固定价格,合同供货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3.无为华塑公司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5月,无为华塑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引入竞争机制,与淮北欧辰公司签订1-3建筑石子承销合同,因景棠公司阻扰,此合同没有实际执行,故120没有归档到档案室。4.公安机关调取的华塑办(2015)187号安徽华塑公司文件1份,证明:该文件名称为关于无为华塑公司建筑石子销售定价机制的批复,签发人为丘永桂,签发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经安徽华塑公司价格委员会研究,向无为华塑公司批复:其一、无为华塑公司应根据市场调研情况确定建筑石子销售零售价格,并报安徽华塑公司备案。目前建筑石子市场零售价格为40元/吨(1-3cm规格)。其二,市场零售价格波动在备案价格5%以内的,由无为华塑公司自行根据市场销售情况确定销售价格,并报安徽华塑公司备案,但价格波动超出备案价格5%的,需要报安徽华塑公司审批确定。其三,集团用户和经销商价格由安徽华塑公司审批确定。5.公安机关从无为华塑公司调取的2015年至2017年6月期间“1-3”建筑石子拉料清单1份,证明:该清单显示该公司“1-3”建筑石子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拉料情况。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7月12日,拉料公司有景棠公司、黄龙公司、润翔公司,其中景棠公司拉料份额最大,润翔公司仅于2016年7月12日拉料86.48吨;黄龙公司于2016年4月份以后无拉料记录。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5月25日,拉料公司仅有景棠公司一家;2017年5月26日当天无拉料记录;2017年5月27121日-2017年6月25日拉料公司有天弘公司、巢建公司、泓鑫公司、和建公司,四家公司拉料份额较为平均。6.公安机关从无为华塑公司调取的购销框架协议1份,证明:供货单位甲方系无为华塑公司(签字人徐志刚),购货单位乙方系景棠公司(签字人张贵),签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双方约定:乙方自提甲方所生产的产品,甲方不承担提货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将给予乙方大客户优惠,具体价格根据市场行情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方生产的产品,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优先供应乙方;乙方在甲方生产过程中应予以配合,在提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矿区的规章制度,不能任意运输车辆在矿区扬撒,服从矿区管理人员的指挥安排,如不服从可按矿区规章制度予以罚款惩戒;对于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若双方均无异议,则协议顺延。7.石子购销、买卖合同,证明:石子购销、买卖合同出卖人均为无为华塑公司,买受人均为景棠公司,合同有效期均为1个月。第1份购销合同供方签字人为徐志刚,需方签字人为张志,签订时间为2015年10月27日,“1-3”石子价格为固定价40元/吨;第2份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12月2日,需方签字人更换为李杰,其他内容与第1份合同相同;第3-5份购销合同签订时间分别为2016年1月2日、2月1日、3月1日,需方签字人更换为张贵,石子价格为40元/吨,其他内容与第1份合同122相同;第6份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供方签字人更换为吴剑华,其他内容与第1份合同相同;第7-9份合同更名为建筑石料买卖合同,该合同出卖方签字人为吴剑华,买受人签字人为张贵,供货时间分别为2016年6月、7月、8月,“1-3”石子价格为固定价38元/吨;第10-12份合同供货时间分别为2016年9月、10月、11月,“1-3”石子价格为固定价41元/吨,其他内容与第7份合同相同;第13-15份合同供货时间分别为2016年12月、2017年1月、2017年2月,“1-3”石子价格为固定价43元/吨,其他内容与第7份合同相同;第16份合同供货时间为2017年3月,“1-3”石子价格为固定价45元/吨,其他内容与第7份合同相同;第17份合同供货时间为2017年4月,“1-3”石子价格为45元/吨,且价格不再是固定价,更改为“随行就市”,其他内容与第7份合同相同;第18份合同供货时间为2017年5月,“1-3”石子价格为50元/吨,且价格不再是固定价,更改为“随行就市”,其他内容与第7份合同相同。8.框架协议终止函1份,证明:该函系无为华塑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该函向景棠公司告知,该公司上级单位安徽华塑公司基于上市需求,要求无为华塑公司对前期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整改,销售收入归安徽华塑公司统一管理,因销售政策变化,双方框架协议异议分歧较大,加之企业法人变更等因素,根据原框架协议第七条“本协议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若双方均无异议,则协议顺延”之约定,该公司终止原购销框架协123议,即日实行,如需合作,请与该公司联系并按相关规定重新洽谈。9.销售单据及销售发票、签收单,证明:景棠公司依照买卖合同从无为华塑公司购买“1-3”石子,无为华塑公司向景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竞价公告,竞价通知书,采购委员会定标会纪要,证明:无为华塑公司建筑石子竞卖公告系安徽华塑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此次竞卖标的物为1-3石子、瓜子片、米砂、石粉,竞卖会开市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竞价通知书由安徽华塑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分别发送给无为天宏商贸有限公司、巢湖市巢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和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为泓鑫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公司1-3石子的竞得价格均为73.6元/吨,其中巢湖市巢建商贸有限公司另外竞得瓜子片、米砂、石粉,价格分别为70元/吨、45元/吨、35元/吨。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采购委员会定标会纪要,无为华塑公司建筑石子竞卖,会议确定“1-3”石子竞得者为无为天宏商贸有限公司、巢湖市巢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和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为泓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为73.6元/吨,合同期二个月。11.安徽华塑公司价格委员会会议纪要及产品销售指导价格表,证明:安徽华塑公司价格委员会会议纪要及产品销售指导价格表,由该公司丘永桂、许起和、路斌等十余名领导参加,涉及该公司烧碱、pvc、液氯、工业盐、稀硫酸、水泥、矿山产品的124定价,其中“1-3”石子在矿山产品类目中,运费一项均为自提。根据指导价格表,“1-3”石子在2016年4月25日至5月15日价格为40元/吨;“1-3”石子在2016年5月30日至8月7日价格为38元/吨;“1-3”石子在2016年8月8日至8月14日价格为40元/吨;“1-3”石子在2016年8月15日至8月21日价格为38元/吨;“1-3”石子在2016年8月29日至9月4日价格为41元/吨;“1-3”石子在2016年9月5日至11月27日价格为41元/吨;“1-3”石子在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4日价格为43元/吨;“1-3”石子在2016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25日价格为43元/吨;“1-3”石子在2017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8日价格为43元/吨;“1-3”石子在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1月29日价格为43元/吨;“1-3”石子在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价格为43元/吨;“1-3”石子在2017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9日价格为50元/吨;“1-3”石子在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30日价格为50元/吨;“1-3”石子在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28日价格为50元/吨;其中安徽华塑公司价格委员会纪要[华塑纪要(2017)38号]中指出无为华塑公司建筑石子竞卖已成功,销售公司、无为华塑公司、招投标办公室要做好后续合同签订和销售工作;根据指导价格表,“1-3”石子在2017年6月5日至6月11日价格为73.6元/吨(同期“瓜子片”价格70元/吨);“1-3”石子在2017年7月3日至7月9日价格为74元/吨;“1-3”石子在2017年7125月31日至8月6日价格为78.61元/吨。12.报警记录,证明:2016年7月22日16:45分报警记录,(王来兵)报警称石涧华塑厂里发生纠纷,接警后到现场,经调查,是王来兵和陆丁丁因开车过程中错车发生争执,民警现场调解;2017年5月26日18:21分报警记录,报警称无为华塑公司有人闹事。13.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无为华塑公司厂区内;另,张志于2016年12月5日发给杨淑荣的视频,显示多人在办公室走廊内。14.辨认笔录,证明:王来宾辨认出张继承2016年7月对其进行殴打、恐吓的张姓驾驶员;任明帅辨认出张继承就是让其到安徽无为华塑矿业有限公司闹事的人;博益辨认出李友春就是其在笔录中提到的张继承的团结叔。15.无为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接出警登记表,证明:无为市公安局石涧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显示该单位2017年5月期间涉及华塑矿业通过110报警情况,该单位出警警情非限于110指派,为在接处警登记本上登记,因登记本被调走,具体前往华塑公司的出警次数不详。该2017年5月26日接华塑公司报警的出警情况。16.无为华塑公司关于调取2015年至2017年期间生产记录和员工工资发放的相关回复,证明:无为华塑公司已按要求提供景棠公司在涉案时间段承销石子相关生产、销售记录,非涉案时126间段的经营情况与案件无关。该公司员工发放情况并非完全根据单位的生产、销售情况,员工工资不足以证明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二)录音资料,证明:张志向杨淑荣反映安徽华塑公司提价,意图堵料口进行谈判事宜。(三)淮价认定[2018]252号关于华塑矿业公司生产线因封堵停产造成减产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无为华塑公司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因生产线停产造成的减产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60337元。(四)证人证言1.证人吴剑华的证言,证明:其从无为华塑公司建厂开始即全面负责该厂的工作。无为华塑公司2015年11月经过技术改造开始生产“1-3建筑石子”。2016年初其向安徽华塑公司当时的领导王圣茂汇报后,安排徐志刚起草一份框架协议,经领导同意后,其安排徐志刚与景棠公司签订协议。2017年3月,因石子提价的原因,听说张志去找销售公司的陆杨。关于景棠公司堵无为华塑公司1-3出料口的事情其听王继玉或者徐志刚给其说过。2.证人徐志刚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3月被任命到无为华塑公司担任工程建设副经理,书记是朱林,总经理吴剑华。2016年1月,其公司和景棠公司签订一份框架协议,后无为华塑公司生产出来的石子全部被他一家经营。除框架协议外,其每个月都和景棠公司另外签订一份销售合同。2016年5月开始,127安徽华塑公司将石子经营权收回,并派驻销售专员陆杨在无为华塑公司负责石子对外的销售。景棠公司只要接到涨价通知,就不愿意拉料并将拉料车停在料仓下料口堵着,料仓一满就导致公司不能生产。2016年7月一天上午八九时许,因停止给景棠公司发货,景棠公司的人带着十余人到办公楼找陆杨,其打电话通知陆杨不让他回来。2017年5月22日,单位制作终止函交给景棠公司,但景棠公司拒绝接收。2017年5月26日开始由中标公司拉料销售。景棠公司于5月26日安排两辆前四后八的货车又停在出料口,其他中标公司的车无法拉料,最终导致料仓满后,整条生产线停止运行。3.证人路斌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担任安徽华塑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销售公司和物资部。2016年5月以前无为华塑1-3建筑石子销售是无为华塑公司自己负责的。2016年5月以后,总公司考虑经营情况,将无为华塑公司石子销售权收回,并由销售公司派销售区域经理陆杨到无为负责。2016年年底,因价格上涨的原因,景棠公司的张志来总部找过其,称石子价格已经高于周边价格要求调整,还要求再次安排人员和景棠公司的人共同调研市场,不能由华塑公司一家说了算。其明确告诉他们价格是总公司开会研究定下来的,你们不愿意拉可以退出。后他们就去找销售公司。其同时还接到销售公司负责人王士兴的报告,称景棠公司不同意价格上涨,安排人用大车把料仓堵了个把星期。料口堵住后会造成产量降低,因料口堵住后,一旦料仓满了,就要停止128生产。1-3石子对外销售价格定价程序是:有销售区域经理陆杨根据当地和周边同样产品的价格提出价格建议,提交给安徽华塑的销售公司市场部,市场部分析后提交价格委员会研究,最终确定价格作为执行的依据。4.证人王海军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9月9日至无为华塑公司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2017年3月任无为华塑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人等职务。2015年11月,景棠公司承包无为华塑公司生产出来的建筑石子的销售权并在2016年1月与无为华塑公司签订所谓框架协议。2017年5月,其主持无为华塑公司行政工作,安徽华塑公司开始对外公开招标销售石子。同月26日下午,其接到王继玉(安全、环保科科长)电话称“1-3建筑石子”出料口被两个前四后八的货车堵住,出料口放不了料导致仓满,1-3石子生产线都停了。其来到现场后,安排王继玉、徐志刚协调此事,一直未协调好,后就报了警,晚上12时许,大车才开走。一共停止销售8小时左右。堵料口是因景棠公司没有去投标,5月26日开始就不再有经营公司石子的权利,他们的车来后没有给他们放料,他们就堵住料仓,中标公司的车没办法拉料。从2016年5月安徽华塑公司派遣销售专员陆杨进驻无为华塑以后,1-3石子对外销售权就交给了安徽华塑总部。其听王继玉说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景棠公司来一二十人,到办公室找销售的陆杨。5.证人王士兴的证言,证明:其在安徽华塑公司销售公司任129副经理,负责销售公司全面工作。销售公司于2016年5月接手负责无为华塑公司的产品销售,包括1-3石子,按无为华塑原客户和原销售模式管理进行操作。刚开始,无为华塑1-3石子只销售给景棠公司,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每吨40元左右,供销合同每月一签。2016年4、5月,安徽华塑公司认为应当引进两家公司负责承销石子,进行价格合理竞争,在无为华塑公司负责销售的陆杨联系到两家公司,润翔公司还专门找过其。后景棠公司为不让引进的两家公司拉石子,就安排货车堵在无为华塑公司1-3建筑石子出料口下面,并称有销售框架协议,所有石子都应由他们负责销售。料口被堵期间,润翔公司负责人找到其说景棠公司不让拉料,其让陆杨协调未果。那两家公司都没有拉成,其中引进的两家公司有一家好像签订了承销合同。其见过张志两次,第一次在2016年5月,他到公司联系业务。晚上其陪路斌和张志吃饭。第二次是张志带张贵来其办公室,他们拿着销售框架协议称无为华塑生产的石子只能由景棠公司销售,并且石子销售价格要和他们协商后才能定价。其告诉张志他们,价格由公司价格委员会制定,其无权决定。2017年5月,总公司决定对无为华塑公司的1-3石子实行竞标销售,并告知景棠公司可以来参加竞标,景棠公司拒绝接受也没来参加竞标。后听说2017年5月26日景棠公司用货车把无为华塑公司1-3石子的出料口堵住。买卖应该是双方自愿,不能强买强卖,有问题可以协商,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极端手段。1306.证人王巍的证言,证明:其在安徽华塑公司工作,现任副总经理,于2017年初分管销售公司工作。2017年5月开始对销售石子进行招投标,中标单位确定后,景棠公司的张贵和另外一个人到办公室找其,要继续履行和无为华塑公司的协议,其告诉他没有投标是不能继续经营的。每次调价都是销售公司针对石子每个时期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并反馈给总公司,由总公司集体研究价格调整,再交销售公司执行。2016年年底经过调研,安徽华塑公司决定石子价格上涨,景棠公司不同意,堵了1-3石子的出料口。7.证人陆杨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其受销售公司派遣到无为华塑公司做销售工作,主要是监管无为华塑公司的销售价格以及销售物品的种类。其到后价格控制由总公司接管过来,有价格变化其来通知无为华塑对对方购货单位。2017年4月回到华塑总部。其刚到无为华塑时就知道无为华塑公司和景棠公司签有一份框架协议。其没见过该协议。是早期1-3石子生产出来时由无为华塑公司和景棠公司签订的。该协议与总部销售公司没有关系。其去后,石子继续销售给景棠公司,但价格是总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的。其和景棠公司负责采购、发货的李友春、陆丁丁联系。开始价格下调,景棠公司没有意见,每月合同正常签订,从2016年6月,市场价格开始上调,景棠公司不同意,不接受涨价,也不签合同,总部销售公司决定不给景棠公司发货,他们就讲无为华塑公司的下料口用货车占住,停产几天。总部销售公司131想再找其他买方,也定有其他公司拉料,但没有拉成。他们一边占住料口,一边到总部销售公司谈判。后又按涨后的价格续签合同,他们也继续拉料。其曾接到无为华塑副经理徐志刚的电话说景棠公司有一二十人来办公楼找其,让其暂时不要回来。同日其就给总部销售公司领导汇报此事。其一般是按照王士兴的安排到无为周边料场了解价格,再报给他,其有询价报告给王士兴,最终定价由总部价格委员会决定,王士兴通知其最终的价格,其按他通知的价格签订合同。纸质的调价函未留存,其用过电话短信通知景棠公司的陆丁丁。8.证人张骏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4月下旬由安徽华塑公司派驻无为华塑负责销售,之前负责销售的是陆杨。其见过无为华塑和景棠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内容大概是同等价格下可以优先拉公司生产的石子。安徽华塑公司决定对石子销售进行招标,在竞拍前,其给李友春打电话让景棠公司来拿关于终止双方购销框架协议的函,他们拒绝来人。2017年5月中旬,在安徽华塑公司总部对石子销售进行公开招标,景棠公司没有派人参加竞标。5月26日,开始按照中标结果销售石子。5月26日景棠公司带人堵无为华塑公司生产车间放料口,公司报了警,警察来后,李友春拿出框架协议要求继续承包无为华塑石子经营权,公司没有同意,他们一直堵到27日凌晨,共计堵约8小时。生产车间只有一个料仓,有两个出料口,他们两辆车把两个出料口都堵住,仓满石子堆满后生产线就得停止生产。按照李友春的说132法,他们堵料口的目的的继续履行框架协议,中标的公司停止拉货,中标协议作废,让景棠公司干。其接手以后石子的价格是按总公司的要求每月招标一次,时间不固定,以最高价中标,再进行销售。之前都是景棠公司一家承包销售,从未通过招标方式竞标,都是垄断的,具体定价方式其不清楚。9.证人王亚利的证言,证明:其在公司负责放料期间,1-3料口有过三次被景棠公司堵的情况。分别是2016年6、7月份、2016年年底、2017年5月。2016年夏天,一王姓驾驶员与老板的儿子、李友春、陆丁丁因会车发生矛盾,李友春、陆丁丁等人持刀追撵驾驶员。10.证人朱凯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开始,整个石子市场价格涨幅很大。公司总部和景棠公司多次商量要涨价,景棠公司一直不同意提价。2016年年底景棠公司的十来个人到其公司办公楼找销售的陆杨。2017年5月26日景棠公司未中标,用两辆货车堵其公司的出料口。当时堵下料口的车是两辆货车,车牌号分别是:豫pf5987、皖bw0351。11.证人唐明武的证言,证明: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景棠公司安排两辆拉石子的大货车分别堵在石子生产线料仓两个放料口下面,导致无法生产石子。12.证人陈金华的证言,证明:2016年底,有其他公司的车辆要到公司拉石子,景棠公司不让拉,把人家大车的倒车镜都给砸了。景棠公司又安排了两个车堵在料场下面不让生产。2017133年3月份的时候,景棠公司开了三辆车到公司的办公楼下,上楼找销售。13.证人王继玉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景棠公司来了一二十人,到公司办公楼来找管销售的陆杨,后没找到就走了。景棠公司失去石子销售权后于2017年5月26日下午安排两辆货车开到公司石子储料仓下面的出料口,挡着不让别的车来拉料。从下午4点多一直堵到夜里12点多,共计堵了8个小时。14.证人潘小龙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其按车队秦加兵队长安排将自己的货车开到1-3库下料口接石子,后未拉到货,半夜又接到秦加兵电话让其把车开走。当天还有一辆河南的车也停在另一个下料口。当天其见到景棠公司的团结(李友春),其告诉团结没有料,团结让其把车放在此处等料。15.证人秦加兵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26日李友春(李团结)打电话,让其安排车拉料,其安排了车牌号码为皖bw0351和豫pf5987的两辆前四后八的货车去装货。驾驶员告诉其没有放料,其打电话问过李团结,李团结让车在出料口等,后来报警,李团结拿出协议说是合同纠纷,警察就走了。事后李友春给其两个车各一百元。16.证人李杰的证言,证明:张志在石料厂正常运转之后交由张贵负责经营,陆丁丁负责磅房、李友春负责码头,其负责打134机动,后张继承也来了。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因为公司要对石子的价格进行上涨,张志不同意价格上涨,有时会喊其帮他开车到无为华塑公司找吴剑华和徐志刚或者去安徽华塑总部找丘永桂谈价格上的问题。其听李友春说过景棠公司堵过1-3石子料仓。张铮是张志的女朋友,2018年4月份之后其知道张铮在格林豪泰找了一份工作。17.证人王来兵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份左右,当时其到无为华塑公司拉电石与一辆淮北牌照的奥迪q7司机发生争执。其下车后,司机突然从口袋掏出一罐东西就朝其脸上喷,一边喷还一边骂其。其看到一个小名叫团结的人,拿着一把刀朝其过来,其跑了。18.证人杜长举的证言,证明:其在欧辰商贸公司工作。2016年四五月份,因为环保力度加大,很多小石料加工厂陆续关闭,合肥、南京又在大搞建设,1-3石子严重缺料,价格开始上涨,周边石子价格在40元(含税),当时无为华塑的价格还在38(含税)。其也想参与1-3石子经营,但无为华塑的石子一直被淮北一家公司垄断,没有机会参与。同年5月,其和陆杨谈山皮土的事情,陆杨问其是否愿意参与1-3石子经营,其同意。陆杨说无为华塑石子价格低于周边,想引入多家公司参与竞争打破一家垄断的局面,把石子价格涨上去。2016年6月中上旬,其以欧辰商贸公司的名义与无为华塑公司负责销售的陆杨签订石料买卖合同。合同上当时写明的价格是38元/吨(含税),料大概135是5000吨。合同日期从2016年6月26日开始到7月25日,他们公司每个月25日是一个结算周期。合同签好以后交给陆杨,陆杨称要拿回总公司盖章,并告诉其,公司已经把其的情况列入计划,但当时购买石子的款没有打给华塑的销售公司,没几天陆杨就告诉其,石子现在拉不成了,受到阻力太大,他做不了主。合同实施不了就是那家公司在里面搞鬼。后来合同就作废了。其知道无为华塑公司的一些情况,一直拉1-3石子的公司,那段时间老用大车堵住料口,他们不同意涨价,其实就算涨价也是那家公司优先拉料,他们堵住料口,其他公司就拉不成。其看到过1-3建筑石子的料仓被堵过,陆杨说就是淮北的那家公司,他们不同意涨价也不同意其他公司拉料。19.证人王干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2月28日被派到无为华塑从事销售工作。其来时石子只卖给景棠公司。听说无为华塑和景棠公司有协议,石子优先卖给景棠公司,其没有见过协议。2017年5月,安徽华塑公司对无为华塑公司的石子销售进行招标,也通知景棠公司来投标,但景棠公司没有来。2017年5月26日,因不给景棠公司发石子,景棠公司用两辆车堵住无为华塑公司的料仓的下料口,不让中标的公司拉料。其电话通知李友春华塑总公司要终止协议,让他来,他来后其把终止协议函给他,他不要,并说不能你们说终止就终止。20.证人李小龙的证言,证明:其是无为华塑公司生产技术科员工,负责放料、计量。2015年底,当时技术改造,在原来生136产线上加装了一条1-3建筑石子筛网,筛出石子对外销售。当时黄龙公司和景棠公司来拉石子,后不知什么原因,黄龙公司在2015年12月份以后慢慢退出了,1-3石子被景棠公司垄断经营。2016年2月,刚过春节,石料紧张,黄龙公司有部分客户着急要料,通过和景棠公司协商,黄龙公司又来拉了5988吨石子。2016年7月,蚌埠润翔建材有限公司来拉过一两天,后不知什么原因也不拉了。2016年7月12日,因蚌埠润翔建材有限公司来拉石子,只拉了86.48吨,景棠公司不让其他公司拉,后安排几个大车在1-3的出料口堵了几天,堵过后,还是景棠公司一家公司在拉。2017年5月,因景棠公司没有通过投标,公司终止给景棠公司发货,景棠公司找两个前四后八的货车在1-3的料仓下面堵着不让发料,中标单位没办法拉料。后公司报警,事情一直持续到凌晨两辆大车才开走。景棠公司堵料口一个是有其他公司进驻拉料,另一个是价格上涨。堵料口会造成仓满,整条生产线要停止运营,公司的料卖不出去,营业额会降低。公司不发料的情况有记录,除了堵料仓会造成当天没有发料,公司设备检修、特别恶劣的天气也会造成,但时间都很短。建筑石子的生产时间一般在早上6点半到晚上9点半期间。21.证人杨祚开的证言,证明:2016年夏天,其受潘家龙指使用车堵无为公司的出料口。在堵料口期间,潘家龙给其说停在料口不开车一天给其100元,大概堵三天后潘家龙就通知其可以干活了,其把堵在下料口的车开走了。李友春问其堵几天,其说137三天,他给其三百元。华塑公司要涨价,淮北的老板不同意涨价,就安排车堵住华塑的石子出料口来和华塑公司谈判,堵住出料口,他们的料就卖不出去,别的老板想拉也拉不了。2016年冬天堵料口,是因为淮北老板在华塑拉石子时,有其他买石子的老板也要来拉石子,就安排车堵住华塑的出料口来和华塑公司谈判。这次堵七天,李友春给其1400元,其给参与堵料口的另一辆车的孙谷献700元。每辆车每天一百元。22.证人孙谷献的证言,证明:其帮淮北老板从华塑拉石子期间,因不同意华塑公司石子涨价,2016年下半年李友春安排其用车堵华塑公司出料口,持续一周左右。李友春通知其把车开走,次日杨祚开给其六七百元,并说淮北老板按一天一百给的钱。李友春当时告诉其,他们公司和华塑公司1-3石子价格没谈好,堵住料口就是以此和华塑公司谈判,堵住料口石子出不了,仓满后生产线就得停,会给无为华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3.证人孙奕旗的证言,证明:大约2016年4月份,石子市场紧张,价格上涨,其想拉石子销售赚取差价。2016年5月,其当时以蚌埠怀远县润翔公司的名义和无为华塑公司签订的合同,含税价38元一吨,供货期限一个月。其安排其车队队长潘家林去无为华塑料场拉石子,潘家林打电话说淮北有家公司堵住大门和料场不让进去拉石子,其让潘家林去协调一下,潘家林将淮北公司的人吓唬他,他不敢下车。现场有一二十人,淮北公司的人把车横在公司大门,料场里停很多空货车,两个发料口被堵。其138给陆杨打电话让他帮忙协调,陆杨说他也不敢去协调,让其到山里的料场去拉。山里没路,车不好开,那天潘家林带七辆车只拉三四车,有百十吨,其卖掉后亏钱,当时1-3石子价格市场价是五十余元(含税)一吨。其因害怕和淮北的公司发生冲突,驾驶员被打,就不再去拉了。24.证人潘家林的证言,证明:2016年上半年,孙奕旗说和无为华塑签订销售石子协议,让其带车去拉,其安排三部车去无为华塑公司,驾驶员打电话说石子料口被人用大车堵住,其给孙奕旗打电话,孙奕旗说是景棠公司堵住料口,安排其到华塑公司后面的二龙破碎站去拉,他就安排其拉三车就没有再拉。无为华塑公司的1-3石子一直由景棠公司垄断,景棠公司知道无为华塑和孙奕旗签订协议,不想让他拉石子。景棠公司因为拉石子的事情还打过华塑物流的一个胖子光头驾驶员。景棠公司的人在无为华塑公司里面还带过好多年轻人去找陆杨的麻烦。在2016年底的一天,其去找陆杨,当时陆杨不在,景棠公司的“团结”(李友春)带十余人到销售公司找陆杨,经其了解,是因为华塑公司要上调石子价格,景棠公司不接受。25.证人汪叶明的证言,证明:其在无为华塑公司拉货。因淮北拉石子的公司与华塑公司之间因石子价格要涨价问题产生矛盾,自2016年年底到2017年初淮北公司的老板先后三次安排拉石子的车堵华塑公司下料口。淮北公司每天付300元给参与堵料口的车的车主。其没有堵过,但其车队的车堵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