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82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3民初1223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16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润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贷款本金417303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23日为352145.77元,之后自2019年9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要素变更协议》第三条、第六条的约定计算);二、被告蚌埠市润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律师费损失27000元;三、被告常月娥对上述第一、二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常月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蚌埠市润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孙萍萍、常明对上述第一、二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孙萍萍、常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蚌埠市润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蚌埠市家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1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蚌埠市家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蚌埠市润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其10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79元,公告费430元,合计410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蚌埠市润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常月娥、常明、孙萍萍、蚌埠市家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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