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全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5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297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3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汤全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164522.88元,计算到2019的10月20日的利息22194.20元,及自2019年10月2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案件受理费4326元,减半收取2163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5合计3733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担146元,被告汤全芳负担35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26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