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05********3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06民再3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恢4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连云港越桂矿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814975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变更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乙辉、王全称、陈诗增、徐云生、周健、连云港市佳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伟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审原告对张维贵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373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3020元(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越桂矿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周健、陈诗增、王全称、徐云生、乙辉、连云港市佳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伟胤承担连带责任;再审公告费300元,由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负担(张维贵已预交,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维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3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