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9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3民初6917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27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飞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兴维娜三信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给付代偿的借款利息1176300.24元及利息(利息以1176300.2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飞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陈飞承担三分之一,被告程慧承担三分之一;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58元,由被告江苏飞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不能给付的部分,由被告陈飞、程慧各担三分之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1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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