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俊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82********5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2民初11268号
案号
(2020)苏0282执41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华新120000元。二、毛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华新82715.27元。三、驳回赵华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4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83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负担2252元,毛俊杰负担1500元,赵华新负担82元。该款项已由赵华新垫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毛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赵华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8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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