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伟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2********1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3民初279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2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许伟利承诺于2019年10月31日前偿还吴杰十万元债务。二、如未偿还债务,吴杰可对许伟利或广同公司提起诉讼。后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许伟利于2018年2月12日支付了2个月利息共计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许伟利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经蚌埠市公安局李楼派出所出警调解认可尚欠原告10万元债务,被告许伟利理应支付所欠借款,故对于原告诉请中要求被告许伟利支付借款本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同公司在借条上盖章确认,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许伟利辩称另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因未举证证实其他债务真实存在,故本院不予采3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伟利、蚌埠广同滤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7年9月起均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公告费290元,合计3630元(原告已缴纳),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负担额于履行上述现金给付义务时同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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