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穆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5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6128号 |
案号 |
(2020)苏0723执2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穆海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颜承君货款362806.6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362806.6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颜承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8元,由原告颜承君负担1458元,被告穆海波负担9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