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包永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6********2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82民初5348号 |
案号 |
(2020)苏0982执1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包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友芳60000元(此款直接汇入开户行为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30666035009275262,户名为杨友芳的账户中)。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包永红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由被告直接汇入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32636100131622519,户名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的账户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