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永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6********2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82民初5348号
案号
(2020)苏0982执11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包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友芳60000元(此款直接汇入开户行为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30666035009275262,户名为杨友芳的账户中)。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包永红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由被告直接汇入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32636100131622519,户名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的账户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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