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1********5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81刑初1102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3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阚石矿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阚红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4141三、被告人杜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阚和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王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六、责令追缴五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4242(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