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2********2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603刑初479号 |
案号 |
(2020)皖0603执29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豆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34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程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33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李小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176四、被告人张爱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朱大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陈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七、被告人对被害人财物损失予以退赔(见附件一)、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豆峰、程刚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17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