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21********5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1218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恢8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辉、阮桂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志国支付购房款1850576元及利息240575元(暂算至2016年3月22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志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罗辉、阮桂梅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304元,由原告廖志国承担5775元,被告罗辉、阮桂梅承担2852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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