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21********5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1218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恢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辉、阮桂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志国支付购房款1850576元及利息240575元(暂算至2016年3月22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志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罗辉、阮桂梅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304元,由原告廖志国承担5775元,被告罗辉、阮桂梅承担285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