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相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6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22民初3511号 |
案号 |
(2019)苏0722执2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小尧、朱毛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274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其中3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3月15日按年利率9%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2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4月5日按年利率9%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24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4月12日按年利率9%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20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3月15日按年利率9%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逾期利息均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小尧、朱毛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2000元;三、被告王相团、周洪琴、东海县洪庄镇瑞祥秸秆加工点、东海县洪庄镇周庄大酒店、东海县洪庄砖瓦厂、东海县尧舜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周小尧、朱毛伲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时,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朱毛伲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东海县洪庄镇洪夏路125号、房产证号连房权证乡字第X00005605号的房产及土地证号为东国用(2014)第001052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600000元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以被告周小尧所有的位于东海县洪庄镇阳春村洪夏路西侧、房产证号为洪字第11030622号的房产及土地证号为东国用(2006)第001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1260000元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以被告东海县洪庄砖瓦厂所有的挖机4台(型号为大挖和三一250型、临工85型、临工250型、CM608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1000000元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76元,由被告周小尧、朱毛伲、东海县洪庄镇瑞祥秸秆加工点、王相团、周洪琴、东海县洪庄镇周庄大酒店、东海县洪庄砖瓦厂、东海县尧舜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976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722执268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88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