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宁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0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30民初3040号 |
案号 |
(2020)苏0830执1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长清、张华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借款本金2266666.45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7年9月21日罚息772986.76元;2017年9月22日起的罚息在年利率8.6004%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淮阴区先麟酒行、董宁波、淮安财源商贸有限公司、秦风珍、淮阴区王营镇李氏烟酒店、姜兵、淮安市清河区宏坤服饰贸易部、李树洪、许家胜、张华军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丁长清、张华美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453元,由被告董宁波、张云、董子坚、淮安财源商贸有限公司、9姜兵、淮安市清河区宏坤服饰贸易部、秦风珍、淮阴区王营镇李氏烟酒店、丁长清、淮阴区先麟酒行、董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