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11********0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1393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2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天顺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390000元、利息202246.72元(利息算至2020年2月10日),共计6592246.72元,之后的利息、复利等应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至贷款本金639000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小军、刘海红、肖金华、李冬莲、新余市鑫瑞商贸有限公司、章伟、章玮琳、福泉市新福源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79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2946元,由被告新余市天顺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李小军、刘海红、肖金华、李冬莲、新余市鑫瑞商贸有限公司、章伟、章玮琳、福泉市新福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天顺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390000元、利息202246.72元(利息算至2020年2月10日),共计6592246.72元,之后的利息、复利等应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至贷款本金6390000元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小军、刘海红、肖金华、李冬莲、新余市鑫瑞商贸有限公司、章伟、章玮琳、福泉市新福源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79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2946元,由被告新余市天顺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李小军、刘海红、肖金华、李冬莲、新余市鑫瑞商贸有限公司、章伟、章玮琳、福泉市新福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