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娄兰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4********04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6307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26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娄兰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费4142元;二、被告娄兰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垫付理赔款37297.67元及支付违约金(以37297.67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5日至2018年5月6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保全费673元,合计2107元,由被告娄兰兰负担1509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5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6—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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