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和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2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2537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3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小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20000元,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垫付的10000元,余款610000元履行方式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支付原告陈小妹568231.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1768.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第三人指定账号,户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25903683210304,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二、被告王和明赔偿原告陈小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87824.23元,扣除被告王和明已垫付的40000元,余款247824.2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7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陈小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16元,由原告陈小妹负担676元,由被告王和明负担2240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2240元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王和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