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1********3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662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27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31613.96元;二、被告张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均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利率,利率总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8元(原告预交389元),由被告张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6—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8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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