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全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19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2民初10859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2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喜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127523.1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0月31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103.82元;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8日,以7127523.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6%计算,并对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1.76%的1.5倍计收复利;之后以127523.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6%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律师费损失3000元。二、被告马全凤、丁全军、刘巧丽对上述第一项丁喜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6元,由被告丁喜援、马全凤、丁全军、刘巧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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