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瞿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6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5518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1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瞿伟、钱琼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汪平借款本金3042343元、返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42343元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8万元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二、原告汪平有权就本案债务对被告瞿伟、钱琼芬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乐余镇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健康小区6幢602室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9)张家港市不动产证明第820010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变价款在顺位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在11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汪平有权就本案债务对被告瞿伟、钱琼芬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乐余镇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红东路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9)张家港市不动产证明第820010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变价款在246万元范围内顺位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后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22元,由原告汪平负担22元,被告瞿伟、钱琼芬负担3270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