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7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6613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7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成娟、周强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6600元。二、被告张成娟、周强偿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11日为65286.81元;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9.69%上浮50%为年利率14.535%计算逾期利息、复利)。上述一、二两项义务,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赵兆宏、吉加俊、杨余彬、张云对被告张成娟、周强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兆宏、吉加俊、杨余彬、张5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张成娟、周强追偿。案件受理费822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92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张成娟、周强、赵兆宏、吉加俊、杨余彬、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2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