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30民初568号
案号
(2020)苏0830执14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平、洪迎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10月11日的利息、罚息10428.7元;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钱金杰、盱眙鑫源科技有限公司、盱眙森态活性白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秦平、洪迎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6元,减半收取3728元,由被告秦平、洪迎春、钱金杰、盱眙鑫源科技有限公司、盱眙森态活性白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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