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祝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7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2民初951号 |
案号 |
(2020)苏0902执19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蔡祝荣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胥月坤人民币55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其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3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被告蔡祝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356949688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