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乐康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2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12民初8308号 |
案号 |
(2020)苏1012执10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宝璐华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从2018年3月6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扬州市金星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王凤平、刘敏、祁召兵、乐康云对被告扬州宝璐华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扬州市金星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王凤平、刘敏、祁召兵、乐康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宝璐华鞋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51元,由被告扬州宝璐华鞋业有限公司、扬州市金星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王凤平、刘敏、祁召兵、乐康云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上述六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