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9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02民初1364号
案号
(2020)皖0402执3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颂萍残疾赔偿金9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修车费2000元,合计112,000元;二、被告朱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颂萍医疗费35,401.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34元、营养费1620元、护理费6,667.89元、误工费12,212.58元、交通费378元、残疾赔偿金106,886.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维修费115,320元、修车费221.40元、拖车费180元、轮椅费4809元、首次装配假肢交通费120元,合计280,622.22元;三、驳回原告沈颂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6元,减半收取3663元,由原告沈颂萍负担65元,由被告朱军负担255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1040元;鉴定费用204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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