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君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7********3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4219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1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被告朱永春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签订的34002230215084402514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朱永春、汪君芹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贷款本金280000元、利息82454.65元(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34002230215084402514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6三、被告朱永春、汪君芹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朱永春、汪君芹以其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晨光花园c5幢1-602号房屋对上述第二、三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二、三款项在34002230315083693127号《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6元,公告费430元,合计7316元,由被告朱永春、汪君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