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米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3********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403民初2131号 |
案号 |
(2019)皖0403执恢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南丽人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17316403.97元,支付代偿违约金709972.56元,合计18026376.53元(代偿违约金自2016年12月28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82天,2017年3月20日以后违约金以17316403.9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二、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瑞徽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淮房地产他证淮田字第14015367号、淮房地产他证淮田字第14015366号)在其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米军、郑丽、陈玉镇、陈亚倩对淮南丽人医院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958元,由被告淮南丽人医院、李瑞徽、米军、郑丽、陈玉镇、陈亚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