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1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4774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4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田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19944.5元、利息1801.7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046.05元,共计125792.34元(利息、违约金等算至2020年5月12日),并支付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拖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8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78元,由被告田静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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