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兵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3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2832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33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玉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1340元,利息370.59元(暂算至2020年3月23日),合计21710.59元,并按《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罗玉豪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债务,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车辆识别代号为lb37712z3hh206346的吉利牌轿车)或以抵押物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罗兵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罗玉豪、罗兵牙连带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玉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1340元,利息370.59元(暂算至2020年3月23日),合计21710.59元,并按《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罗玉豪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债务,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车辆识别代号为lb37712z3hh206346的吉利牌轿车)或以抵押物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罗兵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罗玉豪、罗兵牙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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