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5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阜民初字第00490号
案号
(2020)苏0923执恢1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卫国、上海永翊建筑基础施工有限公司、李振秋、陆波共同向原告王同中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同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30元,由原告王同中负担6030元,由被告张卫国、上海永翊建筑基础施工有限公司、李振秋、陆波负担51700元。(原告已预交577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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