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02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6997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3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锋、许小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本金325803.54元、利息9143.64元、罚息(至2020年1月4日为313.17元,从2020年1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334947.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李锋、许小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22700元;三、被告无锡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承担责任,则有权向李锋、许小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5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5635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李锋、许小燕、无锡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