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和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23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1民初9366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2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潘和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国强借款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潘和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该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