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3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镇商初字第008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127616.83元,利息人民币8106049.06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自2015年4月1日起,以本金人民币44127616.8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人民币17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朱建华、被告汪亚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人民币300000000元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人民币10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丹阳天一通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人民币7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人民币12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0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两次公告),合计314551元,由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业丰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朱建华、被告汪亚英、被告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丹阳天一通信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须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666375132J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后巷镇五星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