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4民初5597号
案号
(2020)苏0324执27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贾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401.29元、利息698.93元、滞纳金282.27元,手续费19元,合计5401.49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8年6月7日)及自2018年6月8日起按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贾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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