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丽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4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07民初2275号
案号
(2020)苏0707执2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阎建强、宋丽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6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支付尚欠的借款本金30193.56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其中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194.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6%进行计算,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30193.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358%进行计算);二、被告李文波对被告阎建强、宋丽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李文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阎建强、宋丽倩追偿。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计327元;由被告阎建强、宋丽倩负担,由被告李文波连带负担(原告邮储银行赣榆支行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3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7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8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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