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5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23刑初444号
案号
(2020)苏0923执18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周建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13日止(先行监视居住1日已折抵刑期1日)。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茆长高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先行羁押的38日、监视居住14日已折抵刑期45日)。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葛宗将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许陈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68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7日止(先行羁押5日、监视居住1日已折抵刑期6日)。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刘荣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梁君豪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先行羁押5日、监视居住1日已折抵刑期6日)。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69七、被告人沈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先行羁押38日已经折抵刑期)。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蒋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先行羁押30日已经折抵刑期)。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洪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十、责令被告人周建明、茆长高、葛宗将、沈健、蒋瑞向被害人杨天军退赔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元;责令被告人周建明、茆长高、葛宗将向被害人徐海军退赔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周建明、茆长高、许陈平、刘荣胜向被害人田为成退赔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二万七千四百元;责令被告人周建明、茆长高、葛宗将向被害人王福伟退赔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二百元;责令被告人周建明、茆长高、许陈平、梁君豪、刘荣胜向被害人嵇先文退赔信70用卡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四百元;责令被告人周建明、茆长高、许陈平、梁君豪、刘荣胜向被害人孙可退赔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一千四百七十五元;责令被告人周建明、茆长高、许陈平、梁君豪、刘荣胜向被害人钱素英退赔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九千七百五十元;责令被告人周建明、茆长高、葛宗将向被害人周寒林退赔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七百元;责令被告人周建明、茆长高、葛宗将向被害人王道才退赔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九百元;责令被告人周建明、茆长高、葛宗将向被害人曹恒峰退赔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葛宗将第11起信用卡诈骗犯罪中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刘荣胜挪用资金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九万八千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润宝利德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没收扣押的涉案物品刷卡机62台、银行卡91张、pos机10台、u盾1个、电脑1台、即付宝4个、储存卡1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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