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51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阜商初字第00213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恢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如斌、张丽丽共同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沟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及约定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1年9月12日至2012年8月10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3‰计算,从2012年8月1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8.45‰计算)。限被告陆如斌、张丽丽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本案律师费用2500元,由被告陆如斌、张丽丽负担13005元。三、被告李斌、郭维全、薛亮对被告陆如斌、张丽丽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被告陆如斌、张丽丽负担(原告已预交14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0元。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