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艳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4********14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2民初1236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20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艳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中市丰裕自来水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5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3月7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被告孙艳明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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