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1********38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后商初字第00104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峰毅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4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以及截至2015年3月24日的利息31641.7元,并承担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陈冬苟、秦红珍、陈建峰、郭毅对被告丹阳市峰毅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166元,由被告丹阳市峰毅照明电气有限公司、陈冬苟、秦红珍、陈建峰、郭毅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