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1********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建民初字第00250号
案号
(2014)建执字第006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紫金公司和被告白刚、刘勇之间于2012年12月1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白刚、刘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紫金公司借款29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予以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69600元。三、原告紫金公司对被告白刚持有的用于质押的南京汉之森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折价、拍卖和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紫金公司对被告刘勇持有的用于质押的南京汉之森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折价、拍卖和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9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白刚、刘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4-06-03
发布时间
2015-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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