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玉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6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23民初4503号 |
案号 |
(2020)苏1023执2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玉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6%从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李玉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