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17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4393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38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市宝韵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4月20日为109268.63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奇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蒋云、徐琳、徐振华、施云萍对被告张家港市宝韵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1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74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宝韵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奇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蒋云、徐琳、徐振华、施云萍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