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元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4********2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2民初7410号
案号
(2020)苏1282执恢6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元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靖江市隆盛钢管租赁服务部钢管3184.8米、扣件1700只;若不能归还,则被告朱元龙赔偿原告靖江市隆盛钢管租赁服务部钢管、扣件折价款31,428.4元;被告朱元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靖江市隆盛钢管租赁服务部租金和力资费24,028.98元、滞纳金2500元(计算至2018年7月13日),合计26,528.98元;被告朱元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靖江市隆盛钢管租赁服务部钢管及扣件使用费(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钢管按每天每米0.008元计算,扣件按每天每个80.008元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计1561元,由被告朱元龙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朱元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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