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4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9220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11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惠租金7824元。二、被告许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惠支架、第3页共3页移动轮成本37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已经减半收取为44元,由被告许涛负担(原告张惠已预付,待被告偿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440301040009094,开户银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10-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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