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卞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6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3民初370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1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卞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匡鹏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3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匡鹏已预交),由被告卞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