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3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5388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20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康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涂海军支付货款786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86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人民币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83元,由被告康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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