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艳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0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2民初4704号 |
案号 |
(2020)苏0322执1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绳芬借款本金194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魏延华、郝艳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魏延华、郝艳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魏洪峰追偿。三、驳回原告陈绳芬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陈绳芬负担120元,被告魏洪峰、魏延华、郝艳梅负担5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