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1民初158号 |
案号 |
(2020)苏0111执2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中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300000元,并支付—8—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日月利率按照1%计算,2018年11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照1.3%计算);二、被告孙中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律师费15400元;三、被告孙进友、佴宗革、陈伟对被告孙中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孙进友、佴宗革、陈伟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中兵追偿;四、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56元,由被告孙中兵、孙进友、佴宗革、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56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9—(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