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4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21民初867号
案号
(2018)苏0621执13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通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600万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正通保健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抵押土地使用权、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案涉物保关联案件执行和履行中,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以不超过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或违约金)等损失为限。二、被告陆加萍、江苏正通保健品有限公司、海安贤友正通假日酒店、陆佳兰、何鹏、江苏西屋变压器有限公司、徐元忠对被告江苏通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加萍、江苏正通保健品有限公司、海安贤友正通假日酒店、陆佳兰、何鹏、江苏西屋变压器有限公司、徐元忠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江苏通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或向涉案其他被诉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三、驳回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00元,由被告江苏通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陆加萍、江苏正通保健品有限公司、海安贤友正通假日酒店、陆佳兰、何鹏、江苏西屋变压器有限公司、徐元忠负担(已由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垫,被告江苏通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陆加萍、江苏正通保健品有限公司、海安贤友正通假日酒店、陆佳兰、何鹏、江苏西屋变压器有限公司、徐元忠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4-10
发布时间
2019-05-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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