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2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1民初660号
案号
(2020)苏1281执18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红金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3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55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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